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591号
胡庆明: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博盛制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7591号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60842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16084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至还清款项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晟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0月9日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十七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