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8985号
佛山品度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立明与被告佛山品度门业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人朱立明请求:1.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佛山品度门业有限公司涤除上诉人朱立明作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登记事项,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佛山品度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意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依法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