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968号
周芳丽、谭家国: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鸿阳钢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芳丽、谭家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968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5550元及利息(利息以245550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4年3月5日利息为3059.14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魏晶晶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9月13日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