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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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3875号原告佛山市鸿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定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7-10 17:21: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875号 

陈定华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鸿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定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875号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25916.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5916.02元为本金,自202110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计算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现暂计至2024年6月28日48483.58);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季鑫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9月13日10时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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