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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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417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醇酿名酒商行与被告佛山市八号公馆娱乐有限公司、李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7-10 17:20:3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170-2号 

佛山市八号公馆娱乐有限公司、李益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醇酿名酒商行与被告佛山市八号公馆娱乐有限公司、李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170-2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佛山市八号公馆娱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欠款本金59907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5261.16元(以599079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暂计至2024年2月2日为25261.16元);2.被告李益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季鑫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91810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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