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137号
刘忠亮: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贤利食品有限公司、唐伍龙与被告刘忠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137号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两原告支付货款85270元及利息(以货款852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3年8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20日共119日为1458.65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玉微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8日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