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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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4137号原告佛山市贤利食品有限公司、唐伍龙与被告刘忠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7-10 17:19:2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137号 

刘忠亮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贤利食品有限公司、唐伍龙与被告刘忠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137号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两原告支付货款85270元及利息(以货款852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38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1220日共119日为1458.65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玉微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8日9时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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