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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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27895号原告佛山市向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邱红斌、沈海明、韦帮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26 16:49: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7895

邱红斌、韦帮度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向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邱红斌沈海明、韦帮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物损失145000元、退还原告支付的运费496.57元,以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45496.57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邱红斌、沈海明、韦帮度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娃雯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72日上午9时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二四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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