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15号之一
广州燊宇装修有限公司、苏水彬:
原告申伟与被告广州燊宇装修有限公司、苏水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4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伟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29元(原告已预交736.5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368.29元,在本裁定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