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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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30217号原告冼堤业与被告苏惠玲、徐仰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04-26 18:53:2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0217 

徐仰能

原告冼堤业与被告苏惠玲、徐仰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30217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苏惠玲、徐仰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193922元及以该款项为本金从2023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一点五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予原告冼堤业;二、被告苏惠玲、徐仰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律师费6000元予原告冼堤业;三、驳回原告冼堤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43.54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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