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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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8号原告黄湛生与被告熊小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04-26 18:51:3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8 

熊小平

原告黄湛生与被告熊小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8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熊小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78元予原告黄湛生。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部分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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