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2653号
佛山市云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市时代乐维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陈素池与被告佛山市云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市时代乐维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32653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云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款项270000元并支付以该款项为本金从2023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陈素池;二、驳回原告陈素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85元(原告陈素池已预交),由被告云圜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陈素池已预交但不应当负担的受理费548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