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8342-2号
蒋祖学:
本院受理原告马东宏与被告蒋祖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8342-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付清货款本金73572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7357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从2023年8月23日起算至被告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27日为1015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晟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7月3日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十七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