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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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8437-1号原告佛山市鹅尚铭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26 17:53:5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8437-1

刘芳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鹅尚铭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8437-1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9545元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882.02元(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954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17日为882.0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玉微独任审理。本案定2024731000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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