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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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8937号原告广东巨拓天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盛久万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浩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26 17:53:4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8937号

广东盛久万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浩旭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巨拓天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盛久万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浩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8937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3750元及利息(以153750元为本金,从2023年7月24日起暂计至2023年12月15日,按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得3245.4元,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玉微独任审理。本案定202479900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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