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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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7549号原告广州六汇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晋大冻品批发部、李书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26 17:52:2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7549号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晋大冻品批发部、李书钦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六汇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晋大冻品批发部、李书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7549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3083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3329.17元(以本金4308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0月26日起计算清偿暂计至2023年11月27日);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华文独任审理。本案定20247231015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18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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