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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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948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拉拉拉链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旭晖拉链辅料行、曾海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26 17:51:5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9488号

深圳市罗湖区旭晖拉链辅料行、曾海标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拉拉拉链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旭晖拉链辅料行、曾海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9488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9522.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货款29522.9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至付清本息止,暂计至2023年12月31日,逾期付款利息计得3153.1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上述第1-2项合计:32676.0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华文独任审理。本案定2024723915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1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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