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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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8843-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闽粤腾达贸易商行与被告佛山市南海金永喜百货店、蔡国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26 17:50:5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8843-1

佛山市南海金永喜百货店、蔡国培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闽粤腾达贸易商行与被告佛山市南海金永喜百货店、蔡国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8843-1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9730元及占用货款期间利息12292.13元(利息以货款189730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上浮50%暂计算至2023年12月7日,实际应计算至两被告结清货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玉微独任审理。本案定2024791000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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