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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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758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铭己劳保用品经营部与被告石神龙、邓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26 17:50:4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7580号

石神龙、邓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铭己劳保用品经营部与被告石神龙、邓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7580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石神龙和被告邓志成共同向原告佛山市南海铭己劳保用品经营部支付货款60151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015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由被告石神龙和被告邓志成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宋国俊独任审理。本案定2024731000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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