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9005号
李珊洋:
本院受理原告邓肖冰与被告李珊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3631元及违约金2000元;2.被告判决后一个月内取回租房留下的物品(电线等),否则当无价值垃圾处理掉;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黄馨栗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6月17日下午15时30分于本院第27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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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