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4号之一
全敏: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江与被告全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4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全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款项185815.04元予原告张志江;二、驳回原告张志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8.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8.74元,被告负担4000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