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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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7829号原告傅德洪与被告郭乐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应诉

区人民法院2024-04-26 17:12:1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郭乐和

本院受理原告傅德洪与被告郭乐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605民初7829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2000元为本金,从2023年8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宇独任审理,于2024年7210时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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