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粤0605民初302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柏希木厂、胡锦其与被告刘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

区人民法院2024-04-26 17:11:4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文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柏希木厂、胡锦其与被告刘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605民初3029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两原告货款7251元及利息25.84元(利息以7251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9月28日为25.8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宇独任审理,于2024年7223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二十六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