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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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25272号原告梧州市元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威卓利建材有限公司、恩平美宜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冯显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04-26 17:08:5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恩平美宜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冯显堂

本院受理原告梧州市元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威卓利建材有限公司、恩平美宜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冯显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4426作出的(2023粤0605民初25272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一、被告恩平美宜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梧州市元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718206.78元,并以376399.22元为本金从2023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利息、以5341807.56元为本金从202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逾期利息;二、被告恩平美宜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梧州市元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律师费9000元;三、确认被告肇庆市威卓利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梧州市元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7971468.59元,并分别以1337741.80元为本金从2023年3月31日起、以180万元为本金从2023年5月1日起、以180万元为本金从2023年5月31日、以1267242.25元为本金从2023年7月1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23年8月18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766484.54元为本金从2022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2023年8月18日止的逾期利息;四、确认被告肇庆市威卓利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梧州市元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律师费11000元; 五、被告冯显堂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梧州市元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47.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恩平美宜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冯显堂负担51502.04元,被告肇庆市威卓利建材有限公司、冯显堂负担65545元;被告恩平美宜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冯显堂负担部分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告肇庆市威卓利建材有限公司、冯显堂负担部分由被告威卓利公司的管理人在破产费用中优先支付本院;本院在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原告受理费117047.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恩平美宜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冯显堂负担并于给付上述债务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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