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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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30206号原告叶耀芬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李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精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国基及第三人李毅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26 17:04:2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0206   

佛山市南海李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叶耀芬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李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精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国基及第三人李毅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302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李国基对(2018)粤0605民初13089号民事调解书、(2018)粤0605民初130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李毅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李国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律师费15000元予叶耀芬;三、驳回叶耀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745.09元(叶耀芬已预交),由李国基负担,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叶耀芬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745.09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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