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6521号之二
吴显忠:
本院在审理(2023)粤0605民初26521号原告向德民与被告江西岳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显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6521号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向德民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989.51元 (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向德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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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