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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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61号原告李洁玲诉被告广东粤来月好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广东粤来月好母婴护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区人民法院2024-04-26 16:55:2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粤来月好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广东粤来月好母婴护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洁玲诉被告广东粤来月好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广东粤来月好母婴护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61民事判决该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粤来月好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服务费本金29000元,并支付以29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7月29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李洁玲;

二、被告广东粤来月好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粤来月好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洁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粤来月好公司、粤来月好南海分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粤来月好公司、粤来月南海分公司共同负担。由两被告共同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对原告预缴的受理费52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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