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董美作: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1450号案原告莫接弟与被告董美作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5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不准莫接弟与董美作离婚;
二、驳回莫接弟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莫接弟已预交),由莫接弟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