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7635-3号
张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张小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7635-3号案的起诉状副本、明确诉讼请求说明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账号1******项下的全部信用卡欠款合计771100.25元,其中本金171957.22元,利息102491.96元、滞纳金21023.42元、违约金475627.65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3年9月12日,此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此后的违约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三、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谭韵琴独任审理,由书记员叶伟霞担任记录。本案定于2024年6月13日上午9时30分于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