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97号
成都兰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兰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197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成都兰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同款209970.6元予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二、成都兰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款131220.6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从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同款78750元的逾期违约金应从2022年8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逾期付款违约金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计算)予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三、驳回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86.43元(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955.04元,由成都兰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931.39元。成都兰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4931.39元。逾期未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对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已多预交的受理费4931.39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案财产保全费3563.21元,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成都兰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财产保全费1730.46元予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