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赵敏坚: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8788号原告陈辽祥诉被告赵敏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8788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曾婉慧担任审判长独任审理,于2024年6月11日下午15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丹灶法庭第四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