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达桂: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858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粤驭五金加工厂诉被告黄达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8586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78190元及2228.41利息(以7819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3年12月13日);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曾婉慧担任审判长独任审理,于2024年6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丹灶法庭第四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