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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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431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与被告赵新志、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04-26 14:49:5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赵新志、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与被告赵新志、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31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000元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二、被告赵新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3012元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负担23.35元,被告赵新志负担151.95元,两被告各自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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