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粤0605民初451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扬健、陈卫、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04-26 14:48:5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扬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扬健、陈卫、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451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6769元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94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20.96元,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