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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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21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南湾标记猪肉批发部与被告李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25 17:51:2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4)粤0605民初1215

李迅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南湾标记猪肉批发部与被告李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该案判决如下:

一、李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4289元及以货款64289元为本金自2023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佛山市南海区南湾标记猪肉批发部;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区南湾标记猪肉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69.12元(佛山市南海区南湾标记猪肉批发部已预交1719.12元),由李迅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南海区南湾标记猪肉批发部。佛山市南海区南湾标记猪肉批发部多预交的受理费250元(1719.12元-1469.12元),待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787.65元(佛山市南海区南湾标记猪肉批发部已预交,本案已实施财产保全),由李迅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南海区南湾标记猪肉批发部,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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