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陆保成:
本院受理原告非行(广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保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5759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租期内所有租金、车损、违法违章费用等共计35116元及利息(以35116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风娥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6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3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