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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29879号原告任云强与佛山市南海嘉誉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杨永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25 16:10:2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9879号   

佛山市南海嘉誉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杨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任云强佛山市南海嘉誉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杨永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98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杨永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20000予原告任云强,并以该款为本金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驳回原告任云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取2931.65元(原告任云强已预交),由由被告杨永强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931.6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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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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