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6301号
戴明辉:
本院受理原告邹阔与被告戴明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6301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装修尾款94653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招伟妍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6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南海区人民法院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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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