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05-1号
谢燕东:
原告佛山市汇源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燕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05-1号案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汇源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 50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25 元,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 25 元由法院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