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8944号之一
佛山市奥艺展示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显卓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奥艺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605民初28944号],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89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2023)粤0605民初28944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五段“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8.4元(佛山市显卓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奥艺展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佛山市显卓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应补正为“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8.4元、财产保全费746.72元,合共1555.12元(佛山市显卓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奥艺展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佛山市显卓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