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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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16352号原告佛山市维彩国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谢水贵诉被告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万科商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叶子杰、杜泽东、林剑枫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04-25 09:57:42

佛山市万科商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剑枫、杜泽东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维彩国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谢水贵诉被告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万科商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叶子杰、杜泽东、林剑枫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163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5000000元予原告佛山市维彩国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谢水贵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佛山市维彩国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1800元(两原告已预交),由两原告自行负担245000元,由被告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68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两原告多预交的468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还予两原告。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予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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