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8846号
王心华: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肥华毛鸡档与被告何汉强、王心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88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
一、何汉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本金95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3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予佛山市南海区肥华毛鸡档;
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区肥华毛鸡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何汉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2587.64元(佛山市南海区肥华毛鸡档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区肥华毛鸡档负担412.64元,何汉强负担2175元,何汉强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南海区肥华毛鸡档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75元部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上述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