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粤0605民初6711-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昌尔盛汽车修理服务部诉被告黄志辉、佛山市骏鸿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24 20:08:1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6711-2

黄志辉、佛山市骏鸿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昌尔盛汽车修理服务部诉被告黄志辉、佛山市骏鸿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6711-2],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修理费7960元;2.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796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再谊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6月27日10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