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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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9404-7号原告龙翔特美(广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志平、惠州市惠阳经济开发区永兴隆装饰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24 20:03:3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9404-7

叶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龙翔特美广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志平、惠州市惠阳经济开发区永兴隆装饰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9404-7],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909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669.4元(以货款41000元为基数,按四倍LPR即年利率13.8%的标准,自2021年2月10日暂计至2023年10月30日),并自2023年10月31日起,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四倍LPR即年利率13.8%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400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游胜平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6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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