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粤0605民初9404-1号原告龙翔特美(广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24 19:59:5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9404-1

黄裕军

本院受理原告龙翔特美广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9404-1],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8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493.51元(以货款18800元为基数,按四倍LPR即年利率13.8%的标准,自2022年11月18日暂计至2023年10月30日),并自2023年10月31日起,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四倍LPR即年利率13.8%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800元;4.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游胜平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6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