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粤0605民初9743号原告佛山市威麟勤力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中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肖肖、蔡荣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24 19:58:1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9743号

广州市中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肖肖、蔡荣钊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威麟勤力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中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肖肖、蔡荣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9743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广州市中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672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672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陈肖肖、蔡荣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志军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6月27日11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