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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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9899号原告佛山市吉盛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铝柜族全铝家居有限公司、徐振华、卢燕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24 19:57:4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9899号

佛山市铝柜族全铝家居有限公司、徐振华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吉盛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铝柜族全铝家居有限公司、徐振华、卢燕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9899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佛山市铝柜族全铝家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共计1039386.84元及利息(以1039386.8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被告佛山市铝柜族全铝家居有限公司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徐振华、卢燕芳对被告佛山市铝柜族全铝家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志军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6月28日11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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