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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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6317号原告邓海荣、关煜扬与被告重明(佛山)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同城到家供应链(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中管盛达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19 18:01: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6317

中管盛达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邓海荣、关煜扬与被告重明(佛山)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同城到家供应链(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中管盛达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 0605 民初 6317 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重明(佛山)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同城到家供应链(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 47990 元;2.被告中管盛达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在交通安全统筹险的承保范围内对上述第 1 项诉讼请求承担赔付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永添独任审理。本案定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 14 时 30 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十九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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