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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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6919号原告广东佛山市欣欣画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中海汇品科技有限公司、王伟宁、杨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19 17:55: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6919号

佛山市中海汇品科技有限公司、王伟宁、杨占军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佛山市欣欣画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中海汇品科技有限公司、王伟宁、杨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6919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佛山市中海汇品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73547.30元及利息16689.83元(利息以1733547.3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3年10月31日);2.被告王伟宁、杨占军对以上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华文独任审理。本案定2024626915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十八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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