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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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8566号原告区巨棉诉被告佛山市南海亿利宝五金塑料电器厂、梁浩华、梁浩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23 17:10:1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8566号

佛山市南海亿利宝五金塑料电器厂、梁浩华、梁浩昌

本院受理原告区巨棉诉被告佛山市南海亿利宝五金塑料电器厂、梁浩华、梁浩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8566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归还货款73671元及利息(以73671元为本金自2023年5月30日起按LPR一年期利率计付至付清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俊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6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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