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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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8574号原告佛山飞马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泽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23 17:09:3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8574号

刘泽武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飞马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泽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8574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5000元及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起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5%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俊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6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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